制作投标文件中如何做到不犯错误?
投标文件制作不当,不仅会成为无效标,而且容易产生废标,当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就应予废标,更重要的是投标文件,还是评标的主要依据,是事关投标者能否中标的关键要件。综合一些投标者在制作投标书方面的失败教训,投标者在制作投标书的过程中,必须对以下五个方面引起足够重视。
制投标文件时,容易犯哪些错误呢?
“投标须知”莫弄错
“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是投标文件必不可缺的“。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标书时,必须细致认真的填写或递交规定的内容及材料。如某投标者在一次参加投标时,将“近三年”,理解为“近年”。将“成功交易业务记录”理解为“内部机构成功开发记录”,以致于使形成的投标书违背了“招标须知”,成为废纸一张。
“实质要求”莫遗漏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成为无效标。如某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者须具备5个方面的条件。若投标者A遗漏了对“招标货物有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货物的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投标者B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投标人必须取得对所投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这一要求作出的响应,则投标者A和投标者B,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重要部分”莫忽视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竞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至于最后落榜。
例如,投标者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全面反映本公司的“身价”,不能充分表述本公司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省优、市优、鲁班奖等),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再如,一些投标者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本项目精良设备名称的详细介绍,以致于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细小项目”莫大意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⑤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联合制作”莫轻视
在实际招标采购中,有时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这样,投标书就需要几家供应商一起合作。那参加联合制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如果大家都持不重视态度,就会发生你依他、他依你,大家都不认真,都不负责,以致于形成无效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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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一次大型工程招标中,有9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大家都不重视投标书制作,制作前也没有哪一方询问其他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结果,投标书发出后,被人举报查实,其中有一方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法人资格证书是租的,以致于使这份联合制成的投标书成为无效标,所以,联合体各方千万不可轻视投标书的联合制作,务必做到制作时首先要验证各方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并且当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其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尤其不能缺少出了问题,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大经济责任的内容;再次,投标书制成后除牵头方认真汇总校对外,还要明确1—2方进行复核,且不能忘记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书附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